企業責任 About us

   

薪資報酬政策

      本公司除於章程明定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為員工酬勞外,有關薪資報酬政策另於「薪資管理辦法」中亦有明定,員工薪酬並包含年終獎金,獎金之計算,視公司當年度達成之經營績效訂定,另於實施年度績效考核時,將員工績效考核制度與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結合,並視公司當年度營運狀況及綜合考量個人薪津、考績、獎懲、到職期間等因素核發,實際發放與否,仍按公司營運狀況而彈性調整之。另訂有「員工獎懲辦法」,明確的獎勵與懲戒制度讓員工有所依循,以建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

 

 

員工福利措施

 

1、保險: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團體保險。

 

2、職工福利: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

 

     (1)婚喪喜慶、傷病住院、生育補助。

 

     (2)年終聚餐

 

     (3)休閒旅遊補助活動。

 

     (4)三節禮品。

 

     (5)慶生禮品。

 

     (6)補助員工社團活動。

 

 

退休制度及實施情形

      本公司依據勞基法,為繼續選擇適用舊制退休金辦法之員工,及選擇新制退休金辦法之原有員工適用舊制年資的部分進行保留,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每月依法提撥員工應稅薪資總額之4%「退休準備金」,並儲存於台銀信託部專戶,該勞工退休準備金截至112年12月止累積金額為新台幣23,345,645元,而自94年7月1日起,依據勞工退休條例(勞退新制),按月提繳薪資6%之「勞工退休金」至勞保局員工個人專戶,其112年度共提撥新台幣2,530,435元,當員工符合法令及公司規定之退休條件時,則可依本公司「退休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退休。

 

本公司「退休管理辦法」有關員工退休之規定如下:

 

1、自請退休

 

本公司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強制退休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3、退休金之給與標準

 

   (1)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計算如下

①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30個基數),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且依規定計算之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②依四十條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③前項①所指的平均工資係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④退休金之給付應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於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支應。若公司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無法支應時,由公司另行籌措支給。

⑤當公司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且事業之經營、財務確有困難時,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

 

(2)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其工作年資與前項(1)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並依前項(1)計算退休金。

 

(3)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含)起,到職或選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退休金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①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按月提繳其投保薪資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②前項①所指投保薪資,係指由公司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報之薪資。

 

(4)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5)其他有關退休之相關規定,請參閱本公司之退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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