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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為建立良好之功能性委員會治理制度、健全審計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以達成公司治理之目標,除於民國九十二年股東常會董、監改選時,即選出二席獨立董事、一席獨立監察人外,並經董事會決議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三席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其中包含二席獨立董事,並由具會計專業背景之獨立董事張福星教授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針對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進行專責之監督,以便與董事會達成專業分工、相輔相成之目的。另於95年6月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5年6月2日證櫃審字第0950100252號函之規定,更名為「準審計委員會」,並自95年6月23日股東常會決議修訂「公司章程」刪除「審計委員會」之設置起,於法令過渡期間暫時終止「準審計委員會」之運作。

 
 

爰因證券交易法經95年1月11日頒布修訂,明訂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正式授予審計委員會之法源依據,並規範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另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具體規範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且明訂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故本公司即於95年股東常會中修訂公司章程,增訂董事名額中設獨立董事三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等內容,並經董事會決議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通過由該三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負責行使證交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之相關職權。另再於111年股東常會中修訂公司章程,將獨立董事之席次修訂為不得少於三人,並於112年股東常會中補選一席獨立董事,使本公司獨立董事席次增加為四席,獨立董事占比達50%。

 
 

審計委員會之運作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職司「健全公司內部機制、協助董事會提高公司治理績效」,成員均由獨立董事組成,為本公司董事會運作最重要之功能性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年度工作重點包括審議各項財務報告、內部稽核事務、公司治理及風險管理等事項。

審計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一、審閱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二、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與審核委(解)任及報酬。

 

三、考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實施。

 

四、監督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五、關注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審計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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